DYCR-2013-012006
东人社发〔2013〕10号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卫生局
2013年12月19日
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是指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以外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互助共济的原则。
第五条 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管理,参保职工可根据方便就近的原则,选择1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普通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普通门诊统筹组织管理工作;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普通门诊统筹业务经办工作。